【理论课堂】浅谈“人民武装部”的历史沿革
【理论课堂】浅谈“人民武装部”的历史沿革

在中国现代军事史上,“人民武装”一词有两种含义。广义是指我党领导下的一切武装力量;狭义则是指除常备军外的不脱产的群众性军事组织。
1948年4月,陈赓兵团第二次攻占洛阳,毛主席在指示电中要求:今后凡我党领导下的一切机关,均应冠以“人民”二字,以示与国民党反动派的根本区别。
而早在1945年日寇投降后,山东军区就设立了“烟台市人民武装指挥部”和“威海卫市人民武装指挥部”,与军分区平级。内战爆发后,两市被国民党军侵占,指挥部随之撤销。
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的1954年,我军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精简整编,并着手实行军衔制、干部薪金制、义务兵役制,在县一级设立了兵役局。
1958年,毛主席发出了“大办民兵师”的号召,在中共中央军委之下设立了“人民武装委员会”,徐向前元帅兼任书记。在县、县级市、市辖区及人民公社、厂矿企业、高等院校均设立人民武装部,作为党的工作部门、民兵组织的领导机关和政府的兵役机关,至此“人民武装部”这一建制才最终确定下来。在长期对台斗争和历次边境作战中,广大民兵经常直接参加战斗。
2017年军改后,除新疆、西藏外的各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再次明确了“国防动员单位”的性质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