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枫、郭福卿:执行数字化改革路径研究
张枫、郭福卿:执行数字化改革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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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数字化改革路径研究
——数字法院建设背景下执行工作的系统性重塑
作者简介
张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郭福卿,华东政法大学智能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数字化技术的应用推动着司法工作的全方位革新,时代需求和技术变革共同呼唤数字法院的到来,为“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执行工作的数字化改革应当融入数字法院建设的整体规划,既注重技术革新,又要实现理念、思维和机制的再造。就改革的整体思路而言,应当坚持以便利执行当事人为价值遵循,以数字化基础设施为技术支撑。就改革的具体路径而言,应立足于执行立案、办案到结案的全部流程,实现数字化技术与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通过案件要素解构实现繁简分流、分段集约办理,借助电子封条、电子送达等工具提升办案效率,建立终本自动化核查系统辅助案件管理。
关键词
执行 数字化改革 数字法院
目 录
引 言
一、 执行数字化改革的现实需求
(一)“执行难”问题的变与不变
(二)数字化改革破局“执行难”
二、 现状扫描:数字经济新类型案件的能动司法探索之路
(一)执行数字化改革的功能定位
(二)执行数字化改革的价值取向
(三)执行数字化改革的技术支撑
三、 实践总结:进一步完善涉数字经济新类型案件的能动司法路径
(一)一体化、要素化、集约化的执行立案机制
(二)智能化、联动化、高效化的执行办案机制
(三)专门化、自动化、规范化的执行结案机制
结 语
数字技术的普遍应用提升了社会整体运行效率,也推动着司法工作的全方位革新。时代需求和技术变革共同呼唤数字法院的到来,同时为制约执行质效的瓶颈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契机。数字法院不仅仅是一种技术革新,更是一种理念、思维和机制的根本性改造。深度挖掘司法大数据价值是数字法院建设的基础,数字监督办案是数字法院建设的核心。相较于传统的信息化建设,数字法院更加注重系统集成与数字赋能,更加强调流程再造与制度重塑。在数字法院建设的背景之下,执行工作的数字化改革不应局限于辅助性、服务性数字工具的应用,而是要善于借助大数据手段,综合运用“技术+制度”,逐步建立覆盖执行工作各个阶段的场景模型,为实现更高水平执行工作注入新效能。整体而言,执行数字化改革应服务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并以此为核心推动执行工作的数字化转型。本文拟从“执行难”问题的本质出发,研究数字化技术与执行工作的契合路径,结合执行立案、办案到结案的全工作流程构建执行数字化的整体框架,以期实现数字法院建设背景下执行工作的系统性重塑。
一 执行数字化改革的现实需求
以数字化改革全方位赋能法院工作是推动审判执行工作现代化的必然举措。法院数字化改革是法院整体架构的革新,也是具体业务部门的全面变革。执行数字化改革是法院数字化改革的关键环节,既要坚持人民法院整体数字化改革框架及路径的指引,又要结合执行工作本身的特点,以目标为导向明确改革的具体需求,以问题为导向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执行难”问题的变与不变
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最终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的过程,必然矛盾冲突最剧烈、对抗性最强。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执行难”便被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为重点解决的司法问题之一。执行人员办案往往要到各地、各单位“登门临柜”查人找物,还会经常遇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问题,严重影响执行工作质效。被执行人联络难、被执行财产查找难、排除非法干预难及执行过程评估和管控难等问题难以解决,导致已生效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难以得到妥善执行,社会公平难以实现,进而有损于司法的权威。查人难、找物难、变现难等一系列问题伴随着执行工作的开展,其解决是执行改革长期以来的核心任务目标。
随着时代的演进,“执行难”问题又呈现出新的面向。已有的执行工具无法与执行需求相匹配,执行程序的规范化及执行效率的提升构成执行工作的新的要求。既要明确“执行难”问题的核心与本质,又要站在时代发展的角度重新审视“执行难”的新样态。首先,执行案件数量剧增,人案矛盾逐渐突出。近年来,基于社会经济迅速增长,大量纠纷案件涌入法院。执行案件随之呈指数式增长,执行人员数量不足以匹配现行执行工作的需求,导致执行案件积案居高不下。其次,数字经济迅速扩张,跨域执行普遍增多。我国是一个正处于急剧社会转型时期的超大型国家,地域辽阔且人、财、物均处于流动状态。数字经济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基于网络的虚拟性、无边界性等特征,数字经济逐渐超越物理场域的限制。但是,基于数字经济引发的诉讼纠纷必须在实体空间内得到解决。跨区域执行逐渐成为常态,为执行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出了新的挑战。最后,新型财产类型涌现,执行标的变现困难。虚拟财产、数据资产等新型财产类型不断增加,但与之配套的变现路径并未有效打通。基于数据价值的不确定性及数据交易的场景性特征,执行工作中如何实现企业数据资产的划定及价值评估、变现等,尚缺乏相应市场机制的有效支撑。
无论是针对“老问题”还是“新问题”,执行质效的提升是执行工作的最终价值追求,执行效率的提升则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关键所在。落实到具体执行工作机制层面,现阶段主要存在如下不足,阻碍“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其一,执行办案工具不完善。查人找物作为执行办案的主要工作,网络财产查询覆盖面仍有局限,司法人工智能辅助技术仍未得到普遍应用,无法适应执行案件大量增长的需求。因估值及变现工具的缺失,企业数据资产并未常态化纳入执行财产。其二,执行联动机制不健全。执行工作涉及法院及政府内外多个部门间的协作联动,但一些部门执行协作主动性不强,导致沟通协调的成本过高、反馈信息不准确、不及时等问题。因“立审执”协调联动机制的不健全,常发生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债务人财产,导致后续执行工作困难。其三,执行监督机制不合理。利用大数据技术自动对比分析的执行结案的监督机制尚未建立,“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尚未在实践层面作出明确区分。为提高结案率,执行法官经常“为了结案而结案”,其将终本案件库作为蓄水池,凡执行有难度的案件就终本结案,导致执行工作逐渐偏离正常轨道。
(二)数字化改革破局“执行难”
面对错综复杂的执行工作,全面推进执行数字化改革是破局的关键。大数据技术的普遍应用下,被执行人的行为已可以通过数据“画像”更为清晰勾勒,更为便捷查找所谓的“隐形人”或“隐匿财产”。目前,各地围绕执行全流程开展多样态的执行数字化改革探索,取得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实践成果,如上海智慧执行和全流程网上办案、浙江执行“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等。上海二中院通过智慧执行大脑的建设,以执行办案管理指挥一体化为重点,围绕“可感知、可发现、可认知、可指挥”的关键词,加强对执行过程数据的实时感知,实现执行过程的精细化管控。
但是,受到体制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制约,执行数字化改革仍面临一些制度壁垒与现实困境。一是在理念及思维层面未实现信息化到数字化的转变。信息化侧重于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管理,而数字化侧重于利用数据资源的自动处理和分析。一些法院的执行数字化改革仍然以无纸办公、网络办案为工作重点,忽视了大数据技术提质增效的方法及特点。二是执行平台建设方面缺乏统一标准。不同层级法院均致力于打造自身特色执行平台,忽视了平台间的兼容性及技术标准和应用标准的一致性。且不同法院间执行数字化基础建设差距较大,执行信息数据归集仍有诸多瑕疵。既加重了执行当事人的负担,也难以实现平台间的数据流转和共享。三是数字技术与执行工作流程的融合不够深入。一些法院的执行数字化改革仅局限于查人找物变现问题,对于“立审执”衔接、终本清仓等执行前端及末端工作尚缺乏数字化探索。
张军院长曾多次强调,要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发挥大数据战略保障作用,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司法审判工作发展,以数字法院助力提质增效。数字法院建设不仅是审判工作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也是实现司法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步骤。随着执行与现代信息科技的深度融合,推动全流程精细化执行技术创新已成为国内法院执行研究的重要领域。执行工作应当主动融入数字法院建设实践,执行部门要综合运用大数据思维,用海量司法数据引领、反哺、优化、创新现有工作方式。有必要结合数字法院建设的框架与进路,进一步明确执行数字化改革的整体思路及具体操作路径,从而实现执行工作的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体制机制的系统性优化和重塑。
二 执行数字化改革的整体思路
执行数字化改革并非数字工具的简单应用,而是要实现理念、思维、制度的创新和变革,建立长效的数字化执行机制。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行理念,把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作为数字化改革的最终追求。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挖掘技术,建立覆盖各执行领域的场景模型,对海量司法大数据进行筛选、比对、碰撞,发现隐藏在案件中的问题线索,实现不间断的监督管理和社会治理风险预警,以切实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一)执行数字化改革的功能定位
数字法院建设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全方位赋能,执行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数字化改革是满足新时代数字法院建设迫切需求的必然要求。数字法院建设的核心是加强原始数据解构,实现从“小样本”到“大数据”的范式变革。该过程要积极打通数据壁垒,充分释放数据潜在价值。数字法院建设中最为突出的亮点工作便是将场景建设融入审判执行、审判监督、诉讼服务、社会治理等各个环节,根据嵌入的数字化规则进行预警提示,常态化对案件质量进行滚动式评查等,真正实现从信息化到智能化的转型升级。执行数字化改革应当把握与数字法院建设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以数字法院建设统率执行数字化改革,以执行数字化改革推动数字法院建设。
作为数字法院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执行数字化改革应当遵循数字法院建设的制度框架。在宏观理念上,执行数字化改革要注重对数据的收集、流通与利用,对海量司法数据资源进行解构,进而服务于执行工作的运行。在微观操作路径上,不仅要提升执行质效,还应服务于社会治理。其一,应围绕场景建设这一重点工作,建立与执行工作流程相匹配的各类场景。例如,围绕拓展查找财产线索途径、加强终本案件跟踪管理等,建立“被执行人在另案领取案款提示预警”“执行终本案件财产查控监管”等执行相关应用场景,促进胜诉当事人权益更快兑现。针对执行完毕后限制措施解除不及时问题,建立“执行完毕未解除限制措施提示”场景,及时解除账户冻结、限制消费、失信名单等。其二,要依托执行工作产生的数据,发挥数字改革在执源治理、防范风险、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梳理预警案件反映的社会问题,形成专题报告,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完善有关执行数据的公开机制,服务于社会主体的特定需求。
(二)执行数字化改革的价值取向
数字化改革,归根到底是生产关系的变革,其目的就是为了适应现代生产力发展要求,通过改革创新不断促进劳动效率提高、不断为发展赋能助力。人离不开数字化,数字化更离不开人,数字化既是一种工具追求,更是一种价值追求。执行数字化改革必须坚持服务人民群众的目标导向,也要贯彻执源治理的大格局、大方针,以数字化手段在效率与公正间寻求平衡,最大化地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其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行理念。执行工作是做“人”的工作,善意文明执行考验着能动司法的能力水平。效率提升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但并非数字化改革的最终目的。数字化改革的目标导向和基本路径,就是围绕群众、企业、基层最为迫切的需求、最期望解决的问题、最有获得感的领域,开发形成人民群众解决痛点、满足需求、提升体验的应用场景,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人民群众收获“数字红利”。具体到执行领域,一方面,要把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作为执行工作的最终追求。借助数字化手段简化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案件办理效率。另一方面,要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避免机械执法。例如,在涉及小微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时。对涉企案件尽量采取“活封”“活扣”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尽力避免执行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同时帮助积极履行义务的企业及时恢复信用。
其二,贯彻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治理的执行理念。执行案件是一个“流入”与“流出”的动态过程,在努力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增量的同时,也要注重优化现行执行体制架构,实现执行案件的去存量。一方面,要借助数字化手段强化末端治理。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不断推进各部门联动,加强社会参与,共同推动形成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跨系统协同联动的现代化执行新模式。另一方面,要借助数字化手段加强执源治理。要将社会矛盾化解和预防的关口进一步前移,重视加强对基层矛盾纠纷的前期调解,推动社会力量优先参与纠纷化解。要强化人民法院内部“立审执”协调配合,在立案阶段积极引导当事人积极查找义务人的财产或者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进行保全;在审判阶段建立“谁办理、谁督促”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在执行阶段,加强执前督促,引导纠纷解决由“强制”向“主动”转变。
(三)执行数字化改革的技术支撑
数字执行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深度融合的产物。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度融合“人”与“物”,实现执行办案、财产查控、网络拍卖、案款发放、司法救助等各环节的数字化应用,能够实现执行事务“网上办”、执行质效“网上管”、执行风险“网上查”、执行监督“网上督”。通过数字执行解决传统执行模式存在的管理不到位、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大大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提升办案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其一,积极推动信息技术与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执行数字化改革的核心便是将最新、最先进的信息技术运用到执行领域,以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信息技术在执行领域的运用则必须结合具体执行环节的不同内容及特点。要深刻把握执行工作的具体流程,研究面向不同执行阶段的具体技术,包括面向被执行人活动轨迹融合分析的人员线索查找技术、面向虚拟网络金融交易行为分析的隐匿涉案财物线索挖掘技术、面向多要素数据综合分析的执行评估拍卖机构信誉动态评价及推荐技术、面向拍卖数据综合分析的拍卖价值差异合理预警和拍卖违规预警技术、面向执行案件全流程管控的智能分流和辅助监管技术等。通过对全流程管控的精细化执行技术研究,实现执行工作的全面数字化革新。
其二,加快执行数字技术标准的制定完善。数据的互联互通是全面数字化的前提,其主要体现为语义、格式等的一致性和可转换性,这个过程便需要统一的技术标准。要注重总结当下执行数字化改革的优秀成果,提炼出执行数字化改革成果的技术标准和应用指引,提高执行数字化平台的连通性、通用性、互利性、协作性、可复制性和数据质量精确性,加强执行数字技术规范治理,优化数据质量。进而提升基础设施建设的兼容性、安全性和高效性,确保执行数字化服务平台高效稳定可持续。
三 执行数字化改革的具体路径
执行数字化改革是对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执行工作的系统重塑,也是对执行理念的全方位革新、对执行工作的全流程优化。一方面,执行数字化改革还要服务于数字法院建设的整体变革,立足于数字文明建设的新高度,推动国家大数据战略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执行数字化改革要立足执行工作的特点、流程、方法,抓住“执行难”问题的核心关键,贯穿执行立案、办案、结案的各个环节,打通查人、找物、变现的堵点。
(一)一体化、要素化、集约化的执行立案机制
执行立案并非执行工作的开端,只有“立审执”一体联动,才能保障当事人各项权益的最终实现。执行数字化改革必须立足于立案、审判阶段的数字化改革的基础之上,并与之进行有机衔接。在执行立案阶段,应借助语义文本分析技术对案件信息进行要素化拆解。根据案件要素进行繁简分流,以分段集约的方式对各执行环节进行合理分工。
其一,深入推进“立审执”一体化建设。一方面,要打通审判系统与执行系统的数字化通道,加强执行工作与立案、审判两个阶段的衔接,确保案件信息的高效流转。另一方面,要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节点把控等方式,坚持将执行工作前置,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增量。“执源治理”本质上属于社会治理的范畴,执行案件长期保持高位运行态势,既是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形成的矛盾纠纷在司法领域的客观反映,也是综合治理执行难未能有效实现和人民法院内部“立审执”协调配合不畅的直接体现。因此,开展“执源治理”工作,要加强“立审执”部门的协调配合,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发放财产保全告知书,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保全;审判中发现判决可能难以执行的,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判项应当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执行性,调解协议应当具有可履行性,以义务人能够主动履行完毕义务为目标导向;送达生效法律文书时附上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告知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应当将上述流程嵌入立案与审判程序,并进行数字化留痕。既能够规范案件审理流程,又有助于执行过程中对案件难易度进行评估,为繁简分流打下基础。
其二,对执行案件信息进行要素化解构。提取案件执行标的、争议诱因、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年龄、财产情况等要素,有助于归纳执行案件特点,对其进行分类处理、批量处理、优先处理等。执行案件的数据化处理是要素化解构的前提,对于纸质材料,应借助数字化工具对诉讼材料进行集中扫描、智能编目、精细化命名、中间库存储。对于电子材料,应接入立案及审判系统,自动将立案信息录入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并获取案号,通过原审信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进行填写和校验,一键转为电子卷宗,提升立案效率及准确度。在此基础上,对案件特征及所涉执行标的进行标签化管理,对特殊类型执行案件进行特殊处理。例如,对涉及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要提升执行的优先度,尽快保障老年人胜诉权益的实现。
其三,对执行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并进行分段集约办理。繁简分流是在保证司法公正前提下提升司法效率的有效路径,是顺应改革趋势、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离不开信息化的强力支撑。在执行工作中亦是如此,应将案件按照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处理,从“混合车道通行”转变为“高低速分道通行”。在执行案件全面数据化,信息全面要素化拆解的前提下,设置案件繁简评价标准,嵌入执行立案系统进行自动化评价。对于简案,可简化执行流程进行快速办理。对于繁案,应交由经验丰富的专门承办法官办理,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并可适当延长执行期限等。在此基础上,应改变“一人包案到底”或“团队包案到底”的传统办案模式,尽可能实现“最强大脑”和“最强团队”有机结合、线上查控和线下调查有机结合,在数字化系统内实现执行信息的整合及执行流程的管控,协同配合保障执行工作的实现。
(二)智能化、联动化、高效化的执行办案机制
执行办案不是简单的“走程序”,而是要依法高效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执行质效提升是当下执行机关的迫切需求,实现执行查控、执行财产变现等的智能化,才能推动执行数字化改革的全面实现。一方面,要保证执行效率,高效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确保执行工作透明化,既便于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查询与参与,又保证执行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
1. 以数字化推动执行工具转型升级
其一,加强文书制作的智能化。信息化阶段,执行文书往往采用电子模板形式,执行法官可在集约化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中下载文书模板,将案件信息进行手动套用后方可生成各种文书。数字化改革则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应当在执行办案系统中嵌入文书制作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在后台及时录入、调整、新增文书模板。执行法官可根据需要在输入案件信息后可一键成套生成文书,实现全案文书电子化。利用人工智能实时更新导入案件信息,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同步交互使用,智能生成各类法律文书,通过执行机器人功能代替人工操作,实现文书生成集约化,大幅提升执行工作效率。
其二,加大电子送达的使用力度。执行法官在完成文书制作后,应可以一键向送达平台发起送达任务,保证当事人可通过手机短信、电脑网页快速签收法律文书,既降低了法院邮寄成本,又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该过程应实现当事人身份信息在电信运营商处登记的电话号码信息、在APP运营者处注册的账户信息的互联互通,衔接一键文书生成系统实现法律文书的集约电子送达,确保文书送达及时高效。全面利用线上电子送达平台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解决传统送达耗时长、效率低、成本高等问题,实现执行信息点对点实时推送,有效节约当事人的执行成本。
其三,加强电子封条的应用。传统纸质封条易被撕毁且难以找到肇事者,导致被查封的财产常处于“失控”状态。为解决传统纸质封条威力不足,在遭到人为破坏时无法记录无法留痕的问题,应全面启用执行电子封条,可以在遭到破坏时自动提醒、录音录像、连接干警手机终端推送等功能,有效震慑失信被执行人。此外,电子封条还可以对破坏封条者进行抓拍取证,从而采取下一步的惩戒措施。电子封条提升了查封财产的安全性,提高了案件执行效率,通过“司法+技术”的手段有效地压缩违法失信者的活动空间,有力维护司法权威。
2. 以数字化推动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其一,加强各部门间信息共享。执行工作更多需要的是公安、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配合,单向的信息流动一般即可实现执行目的。在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尚未建立完善之前,应尽可能打通执行机关获取其他辅助执行部门数据的通道。例如,可以将综治信息网格化管理平台接入执行部门辅助办案使用,实现了政法综治平台协助查人机制常态化运行,对执行查人找物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实现被执行人登记信息的在线查询,严格审查企业主体的市场准入。与公安机关建立执行协作联动机制,以查人找物为重点,破解法院迫切需要解决的信息查询、临时控制被执行人、查控被执行车辆等工作难题。
其二,推动搭建统一执行联动平台。近年来,我国数据的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国家大力支持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为数据互联互通及分析利用提供了技术支持。在执行领域,网络、算力、安全等基础设施模块为执行联动平台的建立健全提供了技术支撑。将分散的被执行人等信息汇聚起来,整合至统一的平台之上,形成常态化的信息互通、即时联动、无缝衔接的协作配合机制。执行联动平台的构建应当将执行联动数据安全放在首位,分类设置各类人员查看权限,推动实现数字化全流程执行联动监管,增强应用数据安全技术屏障,确保数据绝对安全。全面提升协作时效,完善数据收集、更新机制,提高执行查控处置的效率。
执行工作涉及法院部门内部之间以及与外部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党的统一领导是实现有效沟通配合的前提。尤其是针对跨域执行工作,很容易发生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存在怠于协助、拖延协助、拒绝协助等消极协助执行行为。执行部门内部应当成立执行数字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应当确定组长,履行好本单位“第一责任人”职责。执行数字化改革涉及审判业务、政工管理、信息技术等多个部门,必要时需要设置工作专班进行充分的统筹协调。各级执行机关领导小组应细化工作举措,抓紧抓实各项工作任务,形成协力创新的工作合力,确保执行数字化改革任务按时保质落实到位。
3. 以数字化解决查人找物变现难题
其一,强化大数据分析技术应用。现行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可以在海量数据中发现特定事物的关联,为执行工作中的查人找物提供了契机。具体而言,可运用算法自动分析被执行人海量相关数据。一是借助数字化执行的思维,根据打车软件、淘宝收货、导航软件等,以及结合手机App等实时上传的个人定位、填报数据等信息,确定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址、经营地址、经常出入地、实时位置,解决查找被执行人难;二是根据主题数据库,汇聚获取的公积金、社保、房产、求职、个税、互联网金融、银行卡等数据,从中挖掘被执行人的隐匿财产,解决查找财产难;三是对被执行人的数字财产实行电子查控,采取更有效的数字化方式,借助于推动人脸识别限高新技术、采取商业软件查询工商信息、利用社交新媒体创新劝执、不断丰富互联网生态执行、探索社区化的查控体系、完善人工智能推送失信人名单制度,以及探索推动大数据悬赏执行等,破解规避执行问题。
其二,拓宽财产变现方式。依托网络平台,以电子竞价的方式,自主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已成为财产变现的主要路径。在此基础上,应加强电子询价系统建设,实现财产价格的自动分析评估。以加大财产处置力度,提高财产变现效率。因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普遍应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可被企业自用或提供给其他主体使用。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为企业数据资产核算和入表提供基本指引,明确数据可作为企业资产流通利用。在执行过程中,应探索企业数据资产划定及变现方式。借助数据交易平台,对企业数据资产进行拍卖变卖,实现数据财产的变现。
(三)专门化、自动化、规范化的执行结案机制
执行结案并不意味着执行工作的终结,对于已经执行结案的案件,要完善案件的归档,对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分别管理。纸质材料原件由材料中间库进行集中保管、集中扫描、集中归档。办案系统原生电子材料自动录入电子卷宗。非办案系统原生电子材料由中间库扫描入卷。除执行案件的卷宗管理外,应以数字化改革为契机对执行结案本身进行要素化核查。实践中,执行法官常因“执行难”进行终本结案,使执行案件进入到一种“永续待执行”的状态。事实上,“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通俗地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对于终本结案的执行案件,应对其进行动态化核查。应当将执行管理功能有机嵌入智慧执行系统全流程,实现执行办案全流程规范、可视和实时监督。一方面,能够对终本案件的具体适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为提高结案率而滥用终本制度。另一方面,可以接入各数字平台,及时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终本情形消失时,使案件能够及时进入执行程序,助推案件执行的最终实现。
首先,成立终本维护团队,设置终本维护系统。确保所有终本案件专人管、管到位、管到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进行续冻、续查封。定期进行网查,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职权恢复执行,保障申请人权益。终本案件规范管理。加大终本案件管理(执行),成立专门的终本案件管理执行团队,有效破解执行法官兼顾办案首执、终本两难局面。探索终本案件数据的全要素提取,逐步完成终本案件区域作战、终结案件到期预警等功能,最终实现AI辅助终本管理。
其次,对终本核查系统予以升级优化。数字法院建设大背景之下,要依托数字化场景建设全流程网络办案平台,探索“终本案件要素式核查辅助模型”场景。通过特定算法模块,比对确定案件执行时间期间要素、执行标的内容要素、执行强制措施要素等要素信息,就终本结案材料相关结构化字段、电子笔录等与当事人权益、终本风险相关核心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中明确的关于终本结案的必要要素进行智能化对照检查,对终本案件的规范性进行合理控制实现终本案件结案审核过程的数字化,提升终本案件规范化水平。
最后,依托数字化终本核查系统,引入公证机构参与财产调查与无财产情况核实,在数字化节点要素的基础上,对拟终本案件进行二次筛查,打破执行“一人包案”模式,严格把控终本案件进口,以此增强终本程序的司法公信力。同时探索终本制度规范、质效考核、司法责任、终本清仓等方面进行改革,以更好发挥终本制度在案件管理层面的效能。具体而言:
其一,依托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技术,构建自动化核查基础。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纸质卷宗材料不再流转。从执行立案、执行通知,到网络查控、案款发放,再到限制消费、执行结案等执行案件办理节点,包括立案审批表、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合议笔录在内的各文书,均实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为后续自动化抓取数据提供可能,奠定了终本核查系统的技术基础。
其二,建立终本核查规范和节点校验规则。严格规范终本结案,进一步实现终本结案管理的规范化。一是体系性整理终本结案规范,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进行梳理,确定筛查节点和校验内容。二是基于系统“合规性核查规则”和“办理期限”,读取执行系统内结构化数据及对应的生成时间进行核查校验。三是基于“信息一致性校验规则”,提取文书标题、案号、被执行人与终本案件结构化数据的一致性。根据上述规则,承办人拟终本报结的,在系统上提交终本报结按钮时,将自动跳转到终本智能核查系统进行终本合规性校验。若显示“不合规”,则需补充卷宗材料、补录流程节点或作出工作记录予以说明,并经重新校验并经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才能终本结案。
其三,引入公证机构,对终本案件进行实质性核查。因为公证本身具有中立性,且其具有让人信服的证明功能和司法辅助功能,将其嵌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较好地确保财产调查结果更显公平、公正,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比较信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公信力得到了直接的加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更显公正。进一步实现终本案件精准化管理和实质性监督,破除长期以来对终本结案要件的实质性审查困境。引入公证机构派员驻场,辅助参与终本案件管理,以作为对自动化终本核查系统的补充。
本文获《中国应用法学》“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执源治理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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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司 雯
审核: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