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妇女离婚带走土地问题的函复
关于农村妇女离婚带走土地问题的函复
关于农村妇女离婚带走土地问题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1951年5月1日)
湖南省人民法院:
(一)农村妇女离婚时土地的处理,应依照其家庭财产实际状况,按人分配,离婚的妇女应得多少,就带走多少,如该邵阳分院抄件中所举:“如夫家原有五人,共有田三十亩,每人所得为六亩,离婚妇女准其带走六亩”之例。同时将来颁发土地证时,除新分得土地户需填发外,原为富农、中农以及被没收土地后之地主,也同样填发。因此,各阶级妇女皆有取得其家中一份土地的权利。
(二)所问:“如已在实行土改的地区,原为男方所有的土地,是否仍视为男方的婚前财产?抑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中因土改而取得的财产?”应认为土改时,如系富农中农未动的财产,该项财产;离婚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应斟酌各案具体情况办理。
(三)本件经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表示同意此种解释。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婚姻家庭·离婚)1:关于农村妇女离婚带走土地问题的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