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漠雄鹰丨西汉桑弘羊的经济金融改革
大漠雄鹰丨西汉桑弘羊的经济金融改革
桑弘羊是西汉时期著名的理财家。
桑弘羊(前155年?—前80年),河南洛阳人,西汉时期政治家、理财专家、汉武帝的顾命大臣之一,官至御史大夫。
桑弘羊出身商人家庭,十三岁时以精于心算入侍宫中。历任侍中、大农丞、治粟都尉、大司农等职。自元狩三年(前120年)起,在汉武帝大力支持下,先后推行算缗、告缗、盐铁官营、均输、平准、币制改革、酒榷等经济政策,同时组织六十万人屯田戍边,防御匈奴。这些措施都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成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为武帝继续推行文治武功事业奠定了物质基础,但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引发批评。其思想保存在桓宽所编《盐铁论》中。
在汉武帝时期,因为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如对匈奴作战)等,国家财政开支庞大。桑弘羊施展经济才能帮助国家解决财政困难。
桑弘羊推行盐铁专卖,这一举措让国家控制了盐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盐铁是当时生产生活的必需品,所以为国家带来了稳定且巨额的收入。在均输平准政策上,均输法让政府参与物资的转运贩卖,平准法平衡物价,有效调剂物资供需,同时也增加了财政收益。另外算缗、告缗政策打击了富商大贾的偷税漏税行为,增加了国家税收。此法历朝均纷纷效之。
桑弘羊在经济改革等事务上的贡献,对西汉的经济稳定、财政充盈乃至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深远作用。
弘桑羊为大汉经济金融改革的政策办法如下:
一、盐铁酒国营(垄断):将盐业、铁业和酒业的经营权收归国家,实行专卖制度。这些都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的必需品,需求广泛,国家通过垄断经营,控制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从中获取巨额财政收入。具体措施包括在中央设立大司农之下设盐铁丞,总管全国盐铁经营事业,并在地方各郡县设盐官或铁官负责盐铁的产销。不准私人买卖盐、铁、酒,国有化经营,也受到私营工商业者的反对。
二、均输、平准(官商):均输是指各地货物的采购、运输、买卖都由政府一手包办,搭建起一个国营的商业网络。平准是由政府下场来平抑物价,贵了就卖出,便宜就买进,既可以赚差价,还能保障物价水平不要大幅波动。通过均输和平准,国家既稳定了市场物价,又能从中获取利润。具体办法是:
均输是指设立均输官,负责到各地征收物资,然后在市场上易地出售,最终将中央所需的货物运回长安。这一政策不仅保证了朝廷获得所需的贡品,还通过贸易获取了大量利润,加强了各地的经济联系。
平准是在大司农之下设立平准官,通过官物在市场上随物价涨落进行买卖,以达到调剂供需、平抑物价的目的。平准制度通过贵时抛售、贱时收买的方式稳定市场价格,避免了商人囤积居奇,实际上是将商人的利润转移到了朝廷手中,成为国家商业垄断的一种形式。
通过设立均输官和平准官,国家在各地统一征购和运输货物,增加了财政收入,平抑了市场物价,打击了贩运商和投机商的利润空间。这些政策不仅加强了中央集权,还为后世提供了解决财政困境和增加国库收入。
三、算缗、告缗(财产税):算缗是征收财产税,严令商人、手工业者、放高利贷的如实上报自己的财产,按照一定比例抽取算缗钱。告缗则规定,谁敢不主动申报财产,被举报了,那么举报人就可以得到这次没收财产的一半。
算缗又叫算缗钱,汉武帝时规定商人财产每二千钱须缴纳120钱作为财产税,如果是经营自己手工作品,则每四千钱缴纳120钱;同时,对非三老、北部边境地区的骑士之外的私人运输工具也征收财产税,普通人一部车缴纳120钱,商人缴纳240钱,五丈以上的船只每艘也须缴纳120钱。由于大部分商人对此规定并不合作,不久汉武帝又下令告缗,鼓励平民互相揭发偷税行为,以偷漏税款的一半作为赏赐额。前110年,算缗政策停止执行。
这一政策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动荡。
四、统一货币:废除了地方自己铸币的权力,将铸币权收归中央政府,统一发行五铢钱。汉武帝在位期间进行了多次币制改革,最终确定了五铢钱的地位。
五铢钱的铸行使汉武帝成功整顿了财政,解决了私铸问题,稳定了金融。五铢钱的重量为五铢,形制规整,增加了成钱难度,提高了铸币的工艺技术要求。这一改革措施有效地抑制了私铸行为,提升了国家铸币的信用。
同时,整顿了货币秩序,稳定了货币流通,同时也为国家带来了一定的铸币收入,加强了中央对经济的掌控力。
当时老百姓赚到了钱,都不敢储存,当天就要花出去,生怕被政府没收——“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没人愿意储蓄投资,文景时代繁荣起来的民间经济,在汉武帝的折腾下,一片萧条。
元凤元年(前80年)九月,上官桀等筹划政变,由鄂邑长公主设宴邀请霍光,命埋伏的兵士将霍光杀掉,废除汉昭帝,拥立燕王刘旦。公主门下的稻田使者(管理稻田租税的官员)燕仓发觉了他们的阴谋,于是昭帝、霍光在政变未发动之前,先发制人,将主谋政变的大臣统统逮捕,桑弘羊亦牵连被灭族。
桑弘羊推行盐铁富国,打击不法商贩,平抑物价,统一货币,还推行了政权机构,总体是成功,但也有负面效应。
桑弘羊的策略后世多有效法者,当权者好之,私有者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