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常识,第103篇,《辛丑条约》
中国历史常识,第103篇,《辛丑条约》
中国历史常识
第103篇,《辛丑条约》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7月,奕劻和李鸿章代表清朝政府,同英、俄、美、法、日、德、意、奥、西、比、荷共11国代表,在北京签订了《辛丑条约》。

条约的主要内容有:
清政府赔款白银 4.5亿两,以关税、盐税和常关税做担保,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另有各省赔款2000多万两;

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界,不准中国人居住,允许各国驻兵保护;
拆除大沽炮台和北京至大沽沿途的各炮台,允许帝国主义国家派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重要地区;
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反帝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吏必须保护外国人的安全,否则该官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
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位于六部之首;
清政府分派大臣到德日两国“谢罪”。

《辛丑条约》是空前严重的丧权辱国的条约,它是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人民的沉重枷锁,对中国近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至为严重的影响,标志着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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